本所法律援助中心接受法律援助申请的条件
一、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经济困难条件;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条件,按照国家和本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执行。
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公民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不受本条例规定的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请持相关部门的证明。
本所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二)案件类型条件。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本所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司法保护的;
7、因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事故、产品质量事故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
8、刑事案件自侦查阶段起;
9、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本所法律援助中心认为申请人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三)管辖范围
本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区域:重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及受理的一、二审和再审的案件;重庆市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重庆市各级公安机关受理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案件;重庆铁路运输法院、重庆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其他相关机构管辖的非诉讼案件。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准备的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经济困难情况承诺书;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经济困难情况承诺书由本人签字确认承诺。经济困难承诺应当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三、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一)本所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二)申请材料齐全、证据符合法定形式,对符合本所法律援助中心确定的条件的,本所将与申请人依法签订法律援助委托合同,开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