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25日,重庆市某区法院判决被告重庆渝丰XX公司(下称渝丰公司)支付原告重庆XX物资有限公司(下称物资公司)货款156128元,并从1998年5月1日按日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案件受理费6070元由被告承担。判决生效后,渝丰公司未履行判决,物资公司便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在执行中发现渝丰公司已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中止了本案的执行。
2017年4月,物资公司向法院申请恢复了执行,并以渝丰公司被工商局吊销未办理清算为由,要求渝丰公司股东邓某、黄某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5月,物资公司委托律师后,律师调取了渝丰公司的工商档案发现,渝丰公司注册资本34万,系集体所有制企业,由重庆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全额出资,该司股东已由邓某、黄某变更为重庆市某区街道办事处。该司被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解散,但未依法进行清算。2017年6月,物资公司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司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无法律依据和法律文书依据的情况下,不能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分析】
一、本案中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6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体到本案中来,被执行人渝丰公司虽然已被重庆市某区工商局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但由于该司股东未办理注销手续,不完全符合上述变更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定,故笔者认为本案不能直接将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也持审慎态度,这也是本案承办法官不同意直接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原因所在。
二、在本案中,申请执行人物资公司如何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司法实践当中的类似案例,总结出了两个让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方法,具体如下:
(一)取得法院的终止强制清算裁定,再以此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债权人物资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纠纷,要求对渝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在清算过程中,由于渝丰公司长期停业导致主要财产遗失和财务账册遗失等原因,无法清算,人民法院将做出终结清算的裁定,同时一般会在裁定书明示“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等清算义务人对其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物资公司拿到该结算清算的民事裁定书后,可以此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重庆市某区街道办事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直接以民事判决书为依据,以股东怠于清算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定期限内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应在解散事由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案例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综上,以上法定程序,虽不能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完全可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第一种方法,在债权人取得人民法院终止清算的民事裁定书后(该民事裁定书系为了固定公司主要财产灭失、账册遗失等无法进行清算的证据),再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更为稳妥。